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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2016-08-05 16:56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 五证合一后,已三证合一企业还要重新登记吗?真相在这里

2016-08-04 中国税务报
 
  
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《关于加快推进“五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53号),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“五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。随后,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“五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》的通知(工商企注字〔2016〕150号),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,提出要加快推进“五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。 
  
 国办发〔2016〕53号文说:
    推进“五证合一”改革,在更大范围、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,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,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,优化营商环境,激发企业活力,推进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。  
 
  办发〔2016〕53号文说:
  
  已按照“三证合一”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,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“五证合一”登记,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、统计机构等单位。
  
  工商企注字〔2016〕150号文说:
  
  “五证合一”实行的登记条件、登记程序、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“三证合一”改革相同。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、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《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工商企注字〔2015〕121号)的要求进行。
     
 工商企注字〔2016〕150号文说:
  
  2018年1月1日前,原发证照继续有效,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,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。
 
  
 
  
 
  国办发〔2016〕53号文说:
  
  改革后,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,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,各级、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,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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